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十安园)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公益性墓园(十安园)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加强组织实施,确保课题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务院规定,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墓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公墓(石安园),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划拨土地,主导筑造,赠与遗体安葬配合的公益性殡葬场所。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的骨灰安置。配合设施。
第三条 本课题由自治区民政部门指导,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统筹,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施工以殡葬配合底线和均等化为基础。殡葬设施填补了空白,弥补了不足。统一殡葬规划、调整结构,增强底线保障能力,提高社会配合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齐全、配合便捷的格局。 、保障强有力的殡葬公共配合体系。
第二章 课题申请
第五条 课题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课题必须符合殡葬业成长规划和城乡筑造规划,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课题用地在完成土地调整划拨等前期手续后,须划拨到县级民政部门名下。
(2)课题用地应保证50年埋葬需要,明确20年使用周期,坚持一次筑造满足5年埋葬需要,确定四个限额。
(三)办理同级成长改革、自然资本、生态环境、住房城乡筑造等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筑造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陵园筑造批准)。
(四)有明确、详细的资金配合计划(明确资金来源构成)。
第六条 课题申报所需材料:
(一)课题申请表(含绩效目的);
(二)课题实施规划(包括规划、设计图纸);
(三)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成长改革部门立项;
(五)符合城乡规划和筑造的有关文件、资料;
(六)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七)自然资本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附图)或土地预审选址意见书(附图)等;
(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陵园筑造行政审批的批复;
(九)财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课题申请审查程序:
(一)县级民政部门提交课题筑造申请;
(二)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对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课题进行审批,然后汇总报自治区民政部门;
(三)自治区民政部门按照课题申报和审核程序对各地申报的课题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财会部审核后出具资助文件。
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课题批准文件和资助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调整。课题实施中确需调整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
第三章 课题筑造
第九条 课题筑造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基础保护、公益性、节约土地、简埋、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按照课题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
第十条 施工筑造制度:
(一)墓地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0%。
(二)严禁对墓(穴)进行硬化、石化和使用不可降解材料。严禁修建超制度墓葬、家族墓葬、豪华墓葬、艺术墓葬、个性化墓葬。
(三)埋葬遗体的单墓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墓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可统一使用,长度、宽度、厚度分别小于0.45米、0.35米、0.1米。
(4)墓葬左右两侧距离不得超过0.2米,墓前走道宽度不得超过0.8米。
(5)课题筑造应因地制宜设置尸体埋葬区、节地生态埋葬区、骨灰安放区等埋葬区。
(6)遗体安葬区提倡深埋不留坟,节地生态安葬区提倡树葬、草坪安葬、花坛安葬,骨灰安放区提倡空间存放、墙埋。
(七)配备公共祭扫区、管理用房、卫生间、停车场、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
第四章 课题经费
第十一条 课题筑造资金(以下简称课题资金)应当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课题资金由政府筹集。各地要履行属地责任,积极引导和吸纳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捐赠。形成的资产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登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课题资金原则上每个筑造周期补助一次。补助金额根据课题实际需要、县级财政困难程度、自治区年度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优先考虑无公益性殡葬(放生)设施的县。区。
第十四条 课题资金用于课题筑造相关费用。课题资金中彩票公益金配合部分不得超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课题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课题筑造、资金使用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管理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课题建成后,统一命名为“XXX县(市、区)十安花园”。为便于区分,可命名为“XXX县(市、区)XXX乡(镇)石安花园”。
第十八条 课题的管理管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充分体现社会福利和政府救助的特点,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遵循不盈利的原则,免费赠与墓葬。各地可以探索管理机制。确保城乡公益性墓园(石安园)持续有序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课题的投资安排、课题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负责。自治区民政部门和设区的市民政部门采取课题前、课题中、课题后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对课题筑造和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规章制度。资金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侵占、挪用、截留。违反规定使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落实。已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课题,课题实施单位必须在课题结束前向社会公开课题进展情况、公益金使用管理、课题成果、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信访投诉等资讯。每年六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境内所有公益性公墓筑造课题。
设立公益性公墓和商业性公墓内的公益墓区,参照本办法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当按照墓地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级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职责、配合流程等相关事项,保障墓地有序管理。公益性墓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十安园)课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城乡公益性公墓(石安园)筑造试点的通知》(宁民字[2022]41号),为规范城乡公益性墓园课题管理,加强组织实施,保证课题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公益性公墓(石安园)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一、政策制定背景。殡葬业是特殊的社会福利配合企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事。近年来,我区以推进殡葬改革为带动,以专项整治为抓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狠抓落实严格公墓审批和经营管理,有效遏制散葬、违规修建墓地等现象。推进火葬、改革殡葬、治理散葬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基本殡葬公共配合设施筑造滞后,差距较大。不能满足人们就近、低成本、生态殡葬的需求。社会反响强烈。墓地硬化、石化等问题突出,特别是大量使用石材。 、混凝土等不可降解材料,导致土地无法再利用,造成资本严重浪费;农村墓地大多是历史形成的集中墓地,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造成分散埋葬,占用森林和耕地。美丽乡村筑造的“伤疤”已被祛除。
2.重要性。助力实施城乡公益性墓园施工,立足殡葬配合底线和均等化,殡葬设施补短板、补短板,统一殡葬规划和结构调整,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殡葬公共场所。 、设施齐全、配合便捷、保障有力的配合体系。该课题统一规划、管理、筑造制度,向群众免费赠与墓地。着力解决“买不起”“高价墓”,解决超制度墓、家族墓、豪华墓、硬化石化墓地等问题,积极改革殡葬方式,倡导简朴、富贵的墓葬。关爱树立文明新风尚,是节约殡葬用地、推进生态文明筑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帮助殡葬业回归公益属性的重要途径。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大胆探索、试点,民政部门开展试点筑造,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助力实现集中安葬、规范管理新格局、节地生态、文明绿色殡葬格局。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城乡公益性墓园的概念、课题资金管理的总体原则、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的职责民政部门、课题总体职能;第二章课题申报共4项,明确了课题申报的条件、材料、审核程序、课题审批、资助文件落实要求等;第三章课题筑造共2项,明确了课题筑造应遵循的原则和筑造制度。 ;第四章课题资金共5项,明确了课题资金来源、资助原则、使用范围和综合评价要求;第五章管理管理共3项,明确了课题管理管理的要求以及应遵循的法规政策。命名原则、墓葬空间供应方式;第六章监督管理共3条,明确了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课题的权限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课题实施过程中应当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第七章附则4条,明确了管理措施的适用范围、课题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要求、管理措施的责任部门、实施时间和期限、本措施的连续性要求过期后。
4、创意亮点。 1992年8月,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至今未作进一步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成长和城乡人民观念的变化,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的埋葬行为已经突破了《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为农村村民骨灰、骨灰安葬配合的公墓。民政部 国家成长改革委关于印发《民政事业成长“十四五”规划》(民发[2021]51号),宁夏民政“十四五”规划必须“十四五”期间完成。 《县级公益性殡葬(放)设施全覆盖》和国家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制度化工作要求。此次《办法》结合宁夏“人口少、面积小、居住相对集中”的实际,创作性地提出了“城乡公益性墓地”的概念,明确了自治区补助的办法。明确地区彩票公益金及配套试点县(区)财政资金配合殡葬设施筑造补缺补短课题坚持“五统一”制度(墓地名称统一、墓地统一)。统一墓地名称、统一墓碑大小、统一墓葬面积、统一埋葬方式、统一墓地管理),提倡生态埋葬,禁止墓地石化、硬化,旨在保护生态环境,赠与良好的环境。为群众免费坟墓,减轻群众丧葬经济负担,普遍控制农村公益性墓地数量、随意占地、不规范管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