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起草潞安市殡葬配合收费管理说明
一、《办法》起草背景
殡葬配合是事关民生、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配合。为满足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殡葬配合收费主要包括殡葬配合费和墓地配合费,殡葬配合收费根据配合内容不同分为基本配合收费、延长配合收费和专项配合收费,供群众自主选择。但在日常的监督和研究中,发现该市的殡葬配合费仍然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为此,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制定报价行为规范的流程,拟对我市殡葬配合机构收费的有关事宜进行规范化。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殡葬配合报价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精神,殡葬配合分为基本配合和延伸配合(选择性配合),不同的配合课题实行不同的报价管理方式。基本配合包括遗体运输、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必要配合,基本殡葬配合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延伸配合( )是指与基本配合密切相关,可供公众自主选择的配合。延长配合费用属于企业配合费,以政府指导报价管理为准。
(二)明确并综合规范殡葬配合收费
1. 加强收费管理。殡葬配合机构要严格落实报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设立或者分解收费课题、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制度。殡葬配合机构开展殡葬配合,应当由死者家属自主选择配合课题,不得强行指定配合、强行捆绑殡葬用品分销。
2. 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殡葬配合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和明标报价规定,在配合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各项配合课题和配合内涵、收费制度、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配合流程和配合规范。殡葬用品应严格标明商品的明确报价,不应强迫死者家属购买。
3. 实施优惠政策。殡葬配合是全社会的一项特殊公共配合,要坚持基本殡葬配合的公益属性,综合实施各项惠及人民的殡葬政策。殡葬配合费用减免政策按《潞安市困难扶葬暂行办法》的要求落实。
3. 起草过程
2024年9月,我局社会事务科起草了《六安市殡葬配合收费管理办法》初稿,经社会事务科讨论修订,并送交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此后,我部门通过网上征意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我局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了《文件(送审稿)》。一共收到 4 条反馈和建议,其中 4 条未被采纳,主要是与当前殡仪配合的实际工作不符。34 没有评论。
六安市殡葬配合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是为加强殡葬配合收费管理,规范殡葬配合收费,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殡葬配合健康成长,根据《安徽省报价目录》、《六安市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殡葬配合机构赠与殡葬配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配合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殡葬风俗改革、文明节俭殡葬,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本,保持合理稳定的殡葬配合收费水平,有利于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成长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报价主管部门是殡葬配合收费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报价管理的殡葬配合收费。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合报价主管部门做好殡葬配合收费管理工作。
市、县(区)范畴监管部门是殡葬配合报价监督检查的部门,负责依法对报价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殡葬配合收费包括殡葬配合费和墓地配合费。
第六条 殡葬配合收费根据配合内容的不同分为基本配合费、延展配合收费、专项配合收费等,分别按照政府定价、政府引导和范畴监管落实。由政府制定、政府指导的殡葬配合收费制度,由市报价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费用和财政补贴制定。
(1) 基本殡葬配合的费用由政府确定。基本殡葬配合是指遗体的运输、遗体的存放、遗体的火化、骨灰的存放等。
1. 遗体的运输。运输该地区正常死亡的遗体。遗体跨地区、跨境运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 遗体的存放。指遗体的冷藏储存。
3. 遗体火化。包括火化、骨灰清洁、遗体装袋。
4. 骨灰的储存。按年征收,不足一年的,可以按月征收;7 天内免费 1 个月以内;超过 7 天将按月收费。经殡仪馆负责人(遗属)同意,也可以跨年收集。
(2) 殡葬延期配合的费用应由政府指导。延长殡葬配合包括遗体采集、遗体消毒消毒、遗体安排、告别厅租赁等。
1. 埋葬遗体。它指的是身体的装载和搬运。
2. 遗体的卫生和消毒。指对运送的尸体进行消毒。

3. 整理遗骸。包括正常身体整形、化妆、理发、剃须和材料等。
4. 告别厅租赁。包括空调、茶水供应及配置费用(包括棺盖、花圈、盆栽花、音响、遗体接送等)。
(3) 特殊殡葬配合的费用应以范畴调整报价为准。殡葬特殊需要配合是指满足部分群体特殊需求并自愿选择的配合,具体收费课题和收费制度由收费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确定。
(四)殡葬配合单位赠与的殡葬用品(骨灰盒、墓碑、裹尸布(袋)、花圈等)的报价,报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差价控制或规定最高限价,同时应通过培育和完善范畴竞争机制,创作条件促进范畴化运作, 严禁限制或采取加收附加费等方式,限制死者家属变相使用骨灰盒等合理的殡葬用品。
第七条 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商业墓地。公益性墓地是为城乡居民赠与骨灰安葬(安葬)配合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筑造城市公益性墓地,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乡镇公益性墓地筑造,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筑造,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商业墓地是指为城市居民骨灰、遗体埋葬赠与有偿配合的公共墓地,应当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各墓地单位要继续提高节地生态殡葬比例,引导从依赖资本消耗逐步向绿色生态可持续成长转变。
第八条 公益性墓地的安葬费和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区)报价主管部门结合费用监督和财政补贴,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并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审批报价。
这
商业墓地的报价由范畴监管,墓地经营单位应当体现公益属性,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确定。市价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和规范,必要时依法干预和管理。
第九条 公益性墓地的安葬费用包括墓地的土建施工(包括墓碑、墓具、刻字等各种材料)及其配套设施、绿化费用、骨灰安葬费用等。
公益公墓管理费包括骨灰龛及墓碑等配套设施的安全、清洁、绿化、维护等配合,按年计算,一次性收取的,不得超过20年。
第十条 根据《潞安市困难扶葬暂行办法》,下列逝者免除基本配合费:
(1) 农村特殊贫困受困者;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受惠对象;
(3)城市“三无”人员;
(4) 优先护理的主要接受者;
(5) 艾滋病患者。

第十一条 免费的基础配合包括:
(1) 遗体运输(使用遗体运输车辆运输尸体,包括车辆运输费、尸体搬运费、卫生费和尸袋费);
(2) 遗体在殡仪馆冷藏存放(存放期限不超过 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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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遗体火化(限于平火化炉内遗体的火化费);
(4) 骨灰存放(殡仪馆内普通骨灰龛存放期限少于 1 年);
(5)普通骨灰盒(报价300元以内)。
第十二条 在墓地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应当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助,补助制度由县、区自定。
第十三条 殡仪配合单位在赠与配合前,需要与殡仪承办人(遗属)签订配合合同,明确殡葬配合物品的名称、报价、租赁期限以及殡葬设施、用品,供殡仪承办人(殡仪家属)自主选择,严禁诱导、捆绑、分割、强制赠与配合和收费。殡仪配合单位应按照双方签订的配合合同,向殡仪馆(遗属)收取费用,并赠与法律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殡葬配合单位必须落实明示报价的规定,在配合场所显著位置公布配合流程、配合规范、收费课题、收费制度、单证依据、减免免除政策、报告电话号码等,并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殡葬配合单位不落实政府引导报价、政府定价,违反明价规定,实施不公平报价行为等报价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报价法》《报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县(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落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和法规,应按照其规定落实。

